1、《優婆塞戒經受戒品第十四》:


“復應語言。善男子。受優婆塞戒。有五處所所不應游。屠兒、淫女、酒肆 、國王、旃陀羅捨。如是五處汝能離不。若言能者。復應語言。善男子。受優婆塞戒。復有五事所不應作。一者不賣生命。二者不賣刀劍。三者不賣毒藥。四者不得沽酒。五者不得壓油。”


2、《善生經》:


“擲博群飲酒,共伺他淫女,玩習卑鄙行,如月向於晦。行惡能受惡,與惡友同事,今世及後世,終始無所獲。”


3、《大智度論》:


“邪淫者。若女人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。若犯者是名邪淫。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為守。雲何法守。一切出家女人在家。受一日戒。是名法守。若以力若以財若诳誘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。如是犯者名為邪淫。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淫女為要。如是犯者名為邪淫。”


4、《法華經》:


“諸淫女等,盡勿親近。”


5、《發起菩薩殊勝志樂經》:


“是名眾務過。是人多愛染。往來淫女家。如鳥入樊籠。”“不依契經,不依戒律,猶如倡妓(約指歌舞女子),戲弄之法。”


6、《大般涅槃經》:


“若遇淫女,慎莫親愛,若親愛者,喪身殒命及以財寶。”“出入游行不淨之處。所謂沽酒淫女博弈。如是之人我今不聽在比丘中。”“雲何淫女。譬如愚人與淫女通。而彼淫女巧作種種谄媚現親。悉奪是人所有錢財。錢財既盡便復驅逐。愛之淫女亦復如是。愚人無智與之交通。而是愛女奪其所有一切善法。善法既盡驅逐令墮三惡道中。唯除菩薩。是名淫女。”


7、《佛說長壽滅罪護諸童子陀羅尼經》:


“復次文殊,我滅度後,濁惡世時,一切眾生,或奉王敕,或父母教,而於他國及險道處,以商為業,求諸珍寶,為財利故,我慢貢高,圍棋六簙,樗蒱投壺,親近淫女,交惡知識,不用王敕,及父母誡,嗜酒耽淫,喪身殒命。”


8、《瑜伽二十二卷四頁》:


雲何名為所行圓滿?謂諸苾刍,略有五種非所行處。何等為五?一、唱令家,二、淫女家,三、酤酒家,四、國王家,五、旃荼羅羯恥那家。若於如是如來所制非所行處,能善遠離。於余無罪所有行處,知時而行。如是名為所行圓滿。
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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