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生不要定期放

原文
  手書具悉。放生之款,用於放生之各種零費,只期自己無有他用,固無所礙。然亦不妨於眾集時,為眾說明。則自他俱可無慮矣。光一向不主張於佛菩薩誕期,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。此事已成鐵案。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,則買而放者,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。然人情多好名,此各日放生則有名。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,若不於此各日放,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。光雖為人如此說,究亦只成空談。 
   又生亦不可亂放。放之於江,則無不可。放之於池,凡害魚之魚亦放其中,是放賊於人民之聚處,則群魚皆為彼之食料。然欲一一如法,實難做到。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,以為根本解決之法。其於放生略為舉行,以期人各體會放之之意而已。若盡量放而設法未能合法,則亦只功過不相掩耳。 
   放生之舉,事雖為生,意實為人。人若止殺,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。然人食肉之心愈盛,不設此舉,久而久之,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,遍行於世。可不預為設法,令彼嗜殺嗜肉之人,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。 
   放生者,但以不忍殺生為念,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。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。若如所論,則放一大魚,必日殺無數小魚水蟲,則放一以殺多,是放之功少過多也。然穿山蛇獺,究無幾何。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,則似宜從緩,庶免閒議。 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。所有儀式,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。如有其人,固宜按儀式行。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。 
   又凡生欲放,若夏日當宜速行。倘泥於等齊,按儀式作法,或至久經時刻,有礙生命。居士放生,宜從省略。若真誠無偽僭之心,即按儀式行,亦非絕不可行。若妄效僧儀,則成我慢矣。法固圓融,當善用心。在家居士可放蒙山,則此放生儀,固無所礙。然須絕無僭越之心,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。——《文鈔》之《復羅智聲居士書一》印光大師 著述
  
譯文

   你的寫來信都清楚了。放生所需的各項零碎費用從放生款中支出,只要自己不私自挪用,當然是可以的。然而也不妨在大眾集會的時候,把各項支出對大眾說明,這樣,自己和他人就都不用多心了。
   印光一向不主張在佛菩薩誕期,以及每個月的朔望日定期放生。然而這件事已經成為不能推翻的定案。因此,造成捕魚人特意為放生的人多捕捉,就是買來放生之後,也往往有因為放生被人看見,而再次遭到捕捉的情形。然而世間人情往往多是好名惡實,並非是真心出於為了動物的活命而放生的,而是希圖在這些定例的日子放生則能夠獲得很好的聲名。又世俗人情往往因為因循守舊而最終不了了之。如果不在這些日子放生,就不肯特意買放了。印光雖然為大家指出這種弊病所在,終究也只是空話而已,又有幾個人能真正聽信實行的呢?
   又魚類也不可以隨便亂放。放在江裡,就沒有不可以的。如果是放在池塘裡,凡是吃魚的大魚放在其中,就等於是放賊匪於人民的聚積地一樣,魚群就都會變成它的食料了。然而要想所有方方面面的細節都能夠如理如法,實在是難以做到。因此應當極力提倡戒殺吃素,以此作為根本解決的辦法。對於放生這件事則略微舉行,以期望人人能各自體會出放生的本意而已。如果盡情放生,而各種情況未能考慮周詳,便也只成了功過不相抵消了。
   放生的舉措,事雖然是為了動物,理其實是為了人。人如果停止殺業,就固然用不著這種舉措。然而世間人吃肉的心越來越熾盛,如果不設置這種舉措,就會推舉非洲的野蠻行為,普遍風行於世間,怎能不預先設置規誡的辦法,讓那些好殺生好吃肉的人,共同生起回過頭來檢點自己殺生吃肉的心行呢?
   放生的人,只要存有不忍心動物被殺害的念頭就可以了,不能過多地考慮所放的動物是否會吃其他的動物。大魚往往吃小魚以及小水蟲。如果照你所說,則放一條大魚,必定天天殺害無數小魚和小水蟲,那麼放一條生命而殺害諸多個生命,這樣就是放生的功德少而殺生的罪過多了。然而穿山甲、蛇、水獺這些吃魚的動物,終究沒有多少,所吃的動物也有限的很。既然不能盡其所有買動物放生,就應當從長計議,才可以免受不懂佛法的人的非議。放生以志誠懇切為它們念佛或念咒為根本。所有的種種放生儀規,也不過是表示佛法的相狀而已。如果有懂得儀規的人,固然應當按照放生儀規進行。否則,只要竭盡自己的誠心為動物念佛回向就可以了。
   又凡是所有將要放生的動物,如果是夏天應當快速進行。倘若拘泥於等量齊觀,按照放生儀規做法,或者導致時間長,天氣熱,有礙於動物的性命。居士放生,儀式應當簡略。如果真誠沒有虛偽僭越之心,就是按照儀式進行,也並非絕對不可以。如果狂妄地依照出家人的儀式去做,就成了貢高我慢了。法固然是圓融的,人應當善於用心領會。在家居士既然可以放蒙山,那麼念頌放生儀規當然也是可以的。然而必須絕對沒有超越本份的念頭,心中存有深刻地救度眾生之心才行。——佛弟子 敬譯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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