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女生是討債,死是償債,可無疑者。然溺人之處,常有人溺,即所謂求替死鬼者。當於其處立一木標,上用極厚白洋鐵板刻“南無阿彌陀佛”六字。字要大,要看得遠,要能經久,可息此禍。以刻此字之人之慈心,感佛之慈光加被,以後決保無有此禍。即此可見佛慈悲力不可思議。
薦亡之法,唯念佛最為第一。現世之施食,皆場面而已,固不如求念佛僧夜放蒙山,為有實益。道家之經忏法事,通竊取佛法中之名義而杜撰之。僧之施食,尚難得真益,道之會長,豈即能度亡乎?不過借此以欺人而已。既是被怨鬼攜去,約事似屈,約因則非屈。至簽之所示,何可執定,以事有萬變,簽止若干。即乩語尚有時不應,況簽詩乎?汝夫婦置女於河邊而歸,女溺死,則有過。彼在家中,竟自往河死,汝自謂有過,則成癡話矣。甚矣,怨之不可結也。前生結之,來生受報,彼鬼豈無因而拉此女入河乎?可以知因果之永無或失也。
節選自印光法師:“復崔德振居士書五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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